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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