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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与被告蔡**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诉称,我与被告系自由恋爱,××××年××月登记结婚,因婚前了解不深,未形成良好的婚姻基础,导致婚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5月原告搬出自行生活至今。现原告认为双方已无感情可言且分居已达两年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蔡**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我和原告是自由恋爱,有较牢固的感情基础而且并未分居,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也无法避免。我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徐**与被告蔡**基于邻居关系自行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此后即开始共同生活,婚后未育有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并自2014年5月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诉称为由起诉来院,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被告表示双方的感情一直较好并希望与原告进行沟通,同时以辩称为由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亦无原则性矛盾。夫妻共同生活中因琐事发生争执亦属正常,双方应加强沟通和理解,妥善处理夫妻关系。现被告表示希望与原告进行沟通来缓和夫妻关系,可见被告对原告仍怀夫妻之情,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原告亦应珍惜双方这次和好的机会,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只要双方互敬互爱,互相理解,加强沟通,夫妻关系会得到改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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