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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马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马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被告马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女儿马**。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女儿出生后婆媳关系不和,夫妻间也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3月18日原告与婆婆发生激烈争吵,3月20日原告带女儿回娘家居住至今,被告也没有给付女儿生活费。原告曾向被告提出离婚,被告也同意,但双方都要求抚养女儿,现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马**由原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马一×辩称,我认为夫妻关系可以和解,婆媳关系也不是不能处理,我从中也在努力劝解,也做了我父母的工作,不干涉我们的生活。另外,现在孩子很小,双方离婚对孩子的成长也不好。鉴于以上原因,我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与被告马一×于2008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1日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婚生一女马*×。2014年3月20日原告因家庭琐事与被告母亲发生争吵后带女儿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原告以诉称为由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马*×由原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庭审中,被告表示双方的感情一直较好,同时以辩称为由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亦无原则性矛盾。夫妻共同生活中因婆媳关系不和等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亦属正常,双方应加强沟通和理解,妥善处理夫妻关系。现被告表示其在从中调和婆媳矛盾,可见被告对夫妻感情的缓和在进行努力,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原告亦应珍惜双方这次和好的机会,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只要双方互敬互爱,互相理解,加强沟通,夫妻关系会得到改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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