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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丛*×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丛*×及其委托代理人吕**、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丛一×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在网络游戏中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9月9日登记结婚,2012年1月29日婚生一女丛二×。婚初,二人感情一般,后因被告赌博问题双方常发生争吵,且被告脾气暴躁,强行搜查原告口袋、钱包,深夜阻止原告休息,甚至对原告大打出手。2012年4月,二人分居。2013年7月24日,原告向法院提出离婚诉求。2013年9月18日,贵院以(2013)北民初字第378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诉求。后双方不但没有和好,反而因被告两次携家人到原告家闹事致两次拨打110报警。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之可能,故起诉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刘**称,我与原告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我跟原告之间没有大的争执,很少吵架,婚前谈了两年半才结的婚,而且现在有了一个小女孩,所以觉得不应该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丛*×与被告刘*于2007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09年9月9日登记结婚,2009年10月1日开始共同生活。2012年1月29日双方婚生一女从二×,现随被告生活。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向本院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以(2013)北民初字第378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从二×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给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被告提出因原告赶被告走,被告自2013年12月16日起离家,与原告分居生活,对此,原告表示认可。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和庭审记录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主要是双方缺乏沟通所致。现被告表示对原告有感情,不同意离婚。原告应给予双方和好的机会,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双方需加强沟通、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共同珍惜以往的夫妻情意,使夫妻关系得到改善。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以不离婚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丛一×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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