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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崔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与被告崔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以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韩**诉称,我与被告是夫妻关系,2012年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感情一般,2013年11月15日育有一子崔**。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吵架,价值观不能有效达成一致。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而且不承担任何家庭开支,双方经常因经济问题吵架,之后被告便离家,对孩子和家人不闻不问。双方对孝敬老人方面也不能达成一致,我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1、我与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崔一×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因为孩子还很小,才6个月,我与原告并不存在很大的矛盾,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告身体不好,我觉得原告当时得了产后抑郁症,可能是我对她照顾不多的原因,而且今年我的收入有些下降,原告可能觉得我挣钱少了,所以要跟我离婚。我在家也照顾老人和孩子,家里的事情我也干。所以,我认为我们的感情没有破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是夫妻,婚后无子女。2008年1月15日因婚后感情不和经天津**民政局协议离婚。2012年7月17日双方复婚,复婚后育有一子崔**,现8个月。双方复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以诉请理由起诉离婚。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本案经过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开庭笔录及相关证据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造成原告起诉离婚。现被告表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理应加强与原告的沟通交流,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原告亦应再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只要双方多加强交流与沟通,生活上相互照顾、相互支持,共同珍惜以往的夫妻情谊,夫妻关系一定会得到改善。综上,以不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韩**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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