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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被告段*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称,我与被告于2005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2月22日登记结婚,2007年6月9日婚生女儿段**。因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的丑陋本性暴露无遗,酗酒、婚外恋、经济上不尽家庭责任,家里的一切开销都由我一人负担,我实在无法忍耐于2013年1月起诉离婚,但未获准许。被告此后并未体会法院的良好本意,不但不主动修好而且还在2013年3月由被告母亲参与后进行虚假诉讼,试图转移婚后房产,经法院审理后驳回了被告母亲的诉讼请求。我于2012年12月带孩子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生活,期间被告从未挽回夫妻感情,也不看望孩子,甚至不打一个电话。我于2013年10月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但仍未获准许。原告曾借故欲与被告沟通,但被告回津时并未找到原告,而是将门锁更换,原告无奈报警,经警方调解我被迫又暂回娘家居住。现双方已无感情可言,为解除不正常的婚姻生活,原告第三次起诉要求离婚,请求依法判准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我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因被告属于过错方,故要求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我予以多分;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段×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2013年10月1日当日我在外出差,去年春节前我也曾多次去原告单位找她回家过年,但遭到拒绝,还以其母亲心脏病刚出院为由恐吓不得去她家接孩子。我在上海工作回津不便,属于两地分居。我认为双方还是有感情的,不知道原告因何突然离家并提出离婚。鉴于以上原因,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与被告段×于2005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2月22日登记结婚,同年4月22日开始共同生活,2007年6月9日婚生一女段××。原、被告婚前及婚初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并自2012年12月21日分居生活至今,期间婚生女一直随原告生活。原告曾于2013年1月16日和2013年9月13日两次起诉要求离婚,均未获准许。现原告以诉称为由第三次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原告予以多分;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因回津不便,在向本院邮寄的答辩状中表示,双方仍有感情,故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夫妻共同生活中因琐事发生争执亦属正常,双方应加强沟通和理解,妥善处理夫妻关系。被告现在外地工作,由原告自行抚养孩子,原告对子女教育付出较多。被告既然表示不同意离婚,可见被告内心对原告仍怀夫妻之情,就此更应克服自身生活、工作的不便,尽力采取各种形式多体贴原告、关心家庭以缓和夫妻关系。原告亦应珍惜双方这次和好的机会,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只要双方互敬互爱,互相理解,加强沟通,夫妻关系会得到改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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