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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陆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陆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陆一×及其委托代理人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诉称,原、被告于196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子,现均已成年。原告退休后对家庭任劳任怨地付出,但被告非但不体谅原告,反而经常对原告进行辱骂,毫不珍惜夫妻感情。原告本想隐忍退让,但是被告一直执迷不悟,在原告生病期间,对原告不管不顾,任由原告挨饿。原告对被告彻底绝望,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坐落天津市××区××路××里×号楼×门×××号房屋;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陆一×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现在被告患有尿毒症,正在做透析治疗,而且被告的眼睛看不到,耳朵也有残疾,听不到声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人照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事,于1962年2月登记结婚,当月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婚后育有二子,长子陆**、次子陆**,现均已成年。婚初原、被告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及双方年老患病等原因产生矛盾。原告于2014年6月7日搬离婚后住所,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现原告以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身患重病,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书证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至今已有五十余年,且共同将两个儿子养育成人,双方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已经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婚姻基础是非常牢固的。双方的矛盾主要来源于年老后身患疾病,互相照顾不周等家庭琐事,并无原则性矛盾。夫妻之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亦属正常,这些矛盾是可以调和的,对此原、被告均应正确对待。现原、被告均步入老年,更应相互陪伴、相互扶持,共同创造美好的晚年生活。故此原告应给予被告和好的机会,珍惜以往建立起来的夫妻情义,在生活中互相理解,加强感情交流和沟通,以不离婚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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