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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一×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季一×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一×与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季一×诉称,我与被告于1995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登记结婚,1996年8月8日生育一子,现已18岁。婚后我与被告感情不和,经常产生矛盾,于1998年开始分居,被告回娘家居住长达9年。2007年我母亲去世后经亲友劝说,被告与我共同生活了两年,期间我们仍经常产生矛盾,无法共同生活,后再次分居至今。在双方分居的10多年中,孩子一直由我抚养,被告未尽任何抚养义务。由于感情不和,并分居长达10多年,感情早已破裂,婚姻名存实亡。故来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张**称,我与被告之间没有大的矛盾,只是因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说我们分居长达9年不属实,1997年我是回娘家了,但是有时我也与原告在一起生活,2007年原告母亲去世,我们开始在一起生活。后来我们再次分居并不是我的原因造成的,我想回家,但原告不让我回家,把家门钥匙从我处抢走,为此,我曾到红桥**派出所报过警,也去过妇联反映情况。原告说我对孩子不尽抚养义务,摔孩子,我不是故意要摔孩子,摔到孩子我自己心里也难受,我是尽心尽力照顾孩子的。我与原告婚前感情很好,婚后虽然有矛盾,但是我们感情也不错。虽然我在娘家生活衣食无忧,但是心情不痛快。我舍不得这个家,我放不下孩子,我想回家,想与孩子共同生活,我愿意与原告重新开始。我们的孩子很快就要高考了,如果我们离婚会给孩子造成很大伤害,出于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我也不同意离婚。我希望法庭给我们能调解和好。综上,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0月6日登记结婚,10月28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1996年8月8日生育一子季二×。原、被告婚前、婚初感情尚好,后双方因抚养孩子及被告与原告之母关系不睦等问题产生矛盾。1997年被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生活,2007年原、被告在亲友的劝说下开始共同生活。后双方再次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诉称为由,来院起诉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以抗辩为由,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书证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婚前、婚初感情尚可,婚后双方虽因抚养孩子及被告与原告之母关系不睦等问题产生矛盾,为此双方长期分居,但双方在亲友的调解下又共同生活,说明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再次分居时因原告将家中房门钥匙收回,导致被告无法回家居住。庭审中,被告表示对原告还有感情,夫妻关系并未破裂,愿意改正自身不足,继续与原告共同生活。原告亦应珍惜近二十年夫妻情意,不应固执离婚。现原、被告之子面临高考,为了孩子的未来,以暂不离婚为宜。只要原、被告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加强沟通,夫妻关系一定会得到改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季一×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季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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