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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一×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于一×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一×及被告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于一×诉称,我与被告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于二×。双方婚后感情尚可,近年来因家庭小事发生矛盾,致双方感情不和,平时互不说话,形同路人。自2013年6月20日开始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于二×由我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个人衣物归各人所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我们双方感情没有破裂,没有什么原则性问题。原告先后两次服刑,在他服刑10年期间,我一直照顾原告的父母和我们的孩子。现我希望原告能够回家居住,我们好好沟通,好好生活,一起照顾孩子和老人,共同抚养孩子长大。综上,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因工作关系相识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1997年10月16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名于二×,现在学。原、被告婚前感情较好,婚后感情亦尚可。双方婚后与原告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原告曾因触犯刑法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先后共服刑十年,原告服刑期间,被告独自照顾婚生女并赡养原告父母。2013年6月20日原告刑满释放后,认为被告对自己关心不够,故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13年10月28日原告起诉离婚,本院以(2013)北民初字第57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离婚请求。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为牢固。婚后原告曾两次因触犯刑法被监禁,被告均不离不弃,独自照顾婚生女及原告父母,说明被告对原告感情深厚。原告刑满释放后,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系双方缺乏沟通交流所致,并无原则性问题,故应认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以不离婚为宜。今后,被告应多关心体谅原告,在夫妻相处中要学会沟通交流,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原告亦应珍惜以往夫妻情义,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双方今后要共同努力,共建美好家庭。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于一×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于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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