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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我与被告于1984年相识恋爱,并于1985年9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已成年。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性格不合,缺乏沟通和交流,导致矛盾逐渐增多,感情逐渐破裂。我与被告的婚姻已有名无实,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经过深思熟虑后才决定结束这段婚姻,希望被告能够冷静下来和平离婚,使双方回归正常生活。综上,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安**辩称,我一辈子老实本分,没有什么不良嗜好,我与原告之间没有矛盾,主要是因为双方在教育孩子问题上有分歧,原告太过于宠爱孩子。原告上夜大的时候,我天天接送原告,原告每次回家,我都把饭做好了,我照顾原告父母也是尽心尽力,我对原告母亲照顾得也很好,一日三餐,我都把饭端到岳母面前,原告父亲去世的时候,都说我好。这些年我为这个家付出了很多,为了孩子结婚购房,我把自己的房子都卖了,但卖房后,原告却要求与我分开租房,我们分居是原告造成的。原告说我爱喝酒,爱养花、养鱼,这只是我个人爱好,酒后我从不闹事,更没有打过一次原告。当然我也有不对的地方,我承认我的脾气不好,我也在改正我的坏脾气,现我与原告还有感情,我爱这个家,我爱原告,我爱孩子,而且我们刚有了孙女,过上了幸福生活,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4年自由恋爱,1985年9月11日登记结婚,1986年4月20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1987年4月8日生育一子安宁,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尚好。双方因教育孩子及照顾原告母亲等问题产生矛盾。2012年7月,原、被告为给其子购置婚房而卖掉自己婚后住房,双方各自在外租房居住,分居至今。现原告以诉称为由,来院起诉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以抗辩为由,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书证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婚前、婚后感情尚可,婚后虽因教育孩子及照顾原告母亲等问题产生矛盾,但均能自行和好。现原告以诉称为由,来院起诉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对原告还有感情,愿意改正自身不足,继续与原告生活下去。原告亦应珍惜二十多年夫妻情意,不应固执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以不离婚为宜。只要原、被告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加强沟通,夫妻关系一定会得到改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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