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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左**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被告左**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未共同生育子女。在结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但是近些年来被告变得百般挑剔,经常因家庭琐事找茬吵架,并且心存怀疑,从而限制我的行动自由;对于我管理的日常开支账户管理甚严,毫厘不能有差;因为我的工资收入少于被告,据此被告经常剥夺我在家中的话语权,我必须一切服从被告,不然,小则开口大骂,大则大打出手,我已经完全丧失尊严和自由。因此,近些年,我与被告已经多次协商离婚,但始终未达成协议。2014年4月初,我与被告在海南居住期间,被告怀疑我与其他男性存在不当男女关系,对我实施暴力,我拿着自己的衣物和身份证回到天津。回津后,我不敢回家居住,临时被朋友收留。现起诉贵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左**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并且不同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我和原告虽然系再婚,但是再婚的十余年中双方互相关心,虽然偶尔也会有矛盾,但是我们都能够彼此改正自己不足,化解双方矛盾,故而我认为我们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同时,也请求法院能够给我们一个机会,我今后会加强与原告的沟通交流,检讨自己身上的不足,消除隔阂,与原告共度晚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未举行结婚仪式,于**年××月××日到北京旅行结婚期间开始共同生活。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双方婚前、婚后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缺少沟通双方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希望法庭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为证,经庭审核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双方虽系再婚,但共同生活10余年,感情基础较为牢固,后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系双方缺乏沟通交流所致,并无原则性问题,故应认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以不离婚为宜。今后,被告应在夫妻相处中要学会沟通交流,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原告亦应珍惜以往夫妻情义,双方共同努力,共建美好家园。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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