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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郑**、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张**。原告婚前经常出差驻外,与被告相处时间较少,双方缺乏了解,婚前感情基础较差。婚后随着各种家庭生活琐事增多,双方性情差异与矛盾日趋明显,争吵不断升级,冷战时间越来越长。被告对原告的工作缺乏理解和支持。原告也对被告多有不满。原告因工作压力较大和家庭生活痛苦,患上高血压、冠心病、抑郁症,曾两次服用大量安眠药自杀,均被及时发现抢救,即使如此,被告也未对原告表现出应有的夫妻感情。双方于2013年8月分居至今,现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5万元依法分割,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李**称,我与原告原系天津**术学校同学,在校期间相识。2005年12月30日在原告的追求下确定恋爱关系,婚前、婚后感情均很好。2013年8月30日晚上我向原告咨询工作上的事务,原告突然大发脾气并服用大量安眠药,我用手抠原告的嘴让他把药吐出来,因我控制不了局面,我给原告父母打电话,原告父母将原告带到其父母家,从此原告离家出走。我现在对原告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愿做和好努力。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学,2005年底确定恋爱关系,2007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2011年11月4日婚生一子张**。双方婚前及婚初感情尚好。2013年8月30日晚双方发生争执后分居生活,原告诉请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以辩称理由表示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且婚后共同生活多年,育有一子。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鉴于被告愿意做和好努力,原告亦应考虑以往夫妻情义及子女利益,不应固执离婚。现原、被告间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以不离婚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张**、被告李*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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