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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一×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苏**与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及其委托代理人苏**、张**,被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苏一×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月4日登记结婚,同年5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双方自共同生活后就争吵不断,被告好吃懒做,原告无法接受被告的生活习惯和生活作风,被告让原告买车,原告不想给被告买,因经济问题双方产生矛盾。被告对原告隐瞒了其在婚前与他人同居生活过的事情,被告欺骗了原告,骗取了原告的钱财,给原告家庭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生活困难。2013年10月3日双方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并返还见面礼钱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徐**辩称,原告说的都不属实,原、被告也没有因为买车问题产生过矛盾,双方没有大的矛盾,都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原告性格也比较固执,把日常生活的所有事情都告诉其父母,导致原告父母参与原、被告的生活。双方婚后租房居住,2013年10月3日起双方各自回父母家居住至今。双方感情确实不如婚初,但是被告认为双方感情还没有到破裂的地步,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3年1月4日登记结婚,2013年5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双方自2013年10月3日起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与原告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及相关书证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现虽因家庭琐事关系不睦,但夫妻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互相包容的原则,加强交流与沟通,增强理解,化解矛盾,共同努力创造和谐的家庭氛围。现原、被告间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以不离婚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苏一×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苏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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