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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一×与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钟**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刘**。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加之彼此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造成双方婚后频繁发生矛盾。同时被告既不工作也不履行家庭义务,我为修复感情曾多次努力与被告沟通,但双方关系未得到改善。无奈之下我于2013年与被告分居至今。现起诉贵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刘**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齐**辩称,原告所述并不属实,我与原告从小就认识,感情基础很牢固。婚后我和原告吃住都在我娘家,由老人帮忙照顾孩子、做饭,并不存在双方争吵的事实,故而我认为我们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同时,也请求法院能够给我们一个机会,我今后会加强与原告的沟通交流,检讨自己身上的不足,希望原告搬回家居住,我会努力调和我们之间的矛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年底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刘**,现在就读小学一年级。原、被告双方婚前、婚后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缺少沟通双方产生矛盾。2013年8月原告离家,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希望法庭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常住人口信息》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为证,经庭审核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系双方缺乏沟通交流所致,并无原则性问题,故应认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以不离婚为宜。今后,被告应在夫妻相处中学会沟通交流,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原告亦应珍惜以往夫妻情义,双方共同努力,共建美好家园。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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