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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被告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诉称,我与被告于2006年8月登记结婚至今已六年有余。双方结婚所用房屋为我婚前承租的公产房,结婚时房屋装修及家具家电也全部是我出资购买。婚后,虽然被告有退休工资,并自2010年至今都在外补差,有一定的收入,但家庭的日常开支全部由我承担。开始因我在外补差有收入,再加上退休工资勉强还能维持日常生活,但自2011年6月我不再补差后,只剩下较低的退休工资,被告又患有糖尿病和高血压,每月医药费支出较高,我无力独自维持家庭日常开支,生活非常拮据,所以我向被告提出承担部分生活费,被告却断然拒绝。被告这种对家庭不负责的态度使双方感情开始出现裂痕,争吵时常发生。2013年9月,被告称补差的工作迁至北京,要到北京上班,每月回家一、两次,每次一天或半天。为此,我不同意原告去北京工作,但被告不听劝阻,从而造成双方感情进一步破裂。2014年2月3日我被诊断为脑梗塞住院治疗一个月,期间病情加重,生活不能自理,但被告仍继续在北京工作,不到医院陪伴我,只来医院探望三次,每次几个小时。我曾多次请求被告辞掉北京的工作,回来照顾我,均被被告无情拒绝。本次我起诉被告离婚后,被告趁我不在家私自将家中贵重物品即存折、户口本、黄金饰品等拿走。综上,双方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孙**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因为我与原告感情并没有破裂,我们双方再婚是为晚年能有个伴儿,互相有个照应,结婚至今我们没有打过架、吵过嘴。原告有病我陪其看病,陪其输液,我认为自己尽到了妻子应尽的义务。双方在生活中有磕磕绊绊是在所难免的,应互相理解、互相照顾,我希望与原告一起过到最后。原告说我几个月没有回家不属实,我从去年十一月份开始在北京工作,我从北京回来不可能不回家,我不回家我都没有其他住处。今年正月初四,原告在第四中心医院因脑梗塞住院治疗,我一直白天在医院陪伴原告,原告康复治疗期间我未能陪伴原告,那是我因工作原因在北京培训半个月。我在2014年4月6日拿走家中物品,是因我扫墓回家换洗时,发现属于我个人的饰品及手机没有了,我很生气,就从家中将一个装有4个存折,户口本,瑞士手表一块及原告前妻火化证、骨灰存放证的绿色小铁盒拿走了,原告陈述的其他物品我并没有拿。现我不同意离婚,我会与原告好好过日子。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7月2日通过朋友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8月29日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原告与前妻生育二子,现均已成年,被告与前夫生育一子一女,亦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尚好。2011年,双方因被告在外补差,原告认为被告对其照顾较少,且长期不回家,而产生矛盾。特别是2014年正月,原告因病住院,而被告在外地工作,双方为照顾原告生活问题产生矛盾。现原告以诉称为由,来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以抗辩为由,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书证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双方虽系再婚,但婚前、婚后感情较好,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及经济等问题产生矛盾,但均能自行和好。现原告以诉称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愿意与原告共度余生,现原告有病,被告应在生活上多关心、多陪伴照顾原告,使其尽快康复。原告亦应珍惜夫妻情意,不应固执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以不离婚为宜。只要原、被告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加强沟通,夫妻关系一定会得到改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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