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李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常**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称,原、被告于2012年8月通过世纪佳缘网站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于2013年1月15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5月29日在德国举行结婚仪式,原、被告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经常动手打原告,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不诚实,被告不干家务,原、被告感情已经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双方于2013年7月13日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原告曾于2013年7月起诉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该院于2013年9月4日作出(2013)北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王*离婚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与原告还有感情,原、被告感情没有破裂,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牢固,婚前了解充分,婚后夫妻感情很好,相敬如宾,被告没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被告偶尔有小矛盾,但是没有到不可调和的地步,没有到感情破裂的程度,被告没有经常动手打原告,被告没有不诚实,被告不是不干家务,是经常干家务。原告对被告不满意的地方,被告今后能改正,原、被告感情很好,并且还计划要孩子,原、被告一起去德国参加集体婚礼,夫妻恩爱,相处很融洽,被告与原告有矛盾,主要是原告父母干预的原因,原告虽然在塘沽上班,但也经常回来和被告一起生活,被告认为原、被告感情基础很好,有信心改善夫妻关系,经营好家庭。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与被告李**于2012年8月通过世纪佳缘网站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于2013年1月15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5月29日在德国举行结婚仪式,原、被告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于2013年7月13日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原告曾起诉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3年9月4日作出(2013)北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王*离婚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以上述辩称理由进行抗辩,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虽婚后产生矛盾,但未达到法定离婚条件且被告对原告的感情未泯,原告亦不应固执己见,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情意,与被告加强沟通,被告也应重视夫妻感情的培养,与原告互让互谅,共同营造美满幸福家庭,本院考虑到原告与被告感情未破裂,故以不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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