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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李**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陈**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天津市××区,故本院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查明

经审查,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为天津市××区××乡××村大街××号且被告自2012年10月起在上述地址连续居住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天津市××区,故本案应由天津**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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