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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李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1990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1991年10月4日婚生一女李**。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的价值观、生活环境、生活习惯的不同,导致婚后摩擦不断。被告大男子主义严重,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拳脚相加。更为严重的是被告自制力极差,因酗酒等原因发生意外,导致腿部骨折两次、开颅手术两次,使本不富裕的家庭在经济上更是雪上加霜。婚后多年,原告没有感觉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和关爱,反而总是提心吊胆,没有安全感。现原、被告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跟随原告生活,天津市南开区××里房屋归原告所有,天津市河北区××里房屋归被告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我可以改正错误,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0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1991年10月4日婚生一女李**(现在×**学就读)。婚初双方感情较好,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当中,被告表示愿意改正自身缺点,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但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及相关书证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双方婚前感情较好。虽在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应以不离婚为宜,所以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应念以往的夫妻情谊,加强沟通、互相理解、互谅互让,共同建设幸福美好家庭。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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