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庞智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称,原、被告于2003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7月16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与原告发生纠纷,原告工资全部由被告掌控,被告不给原告一分的零用钱,当原告稍加过问被告就对原告恶语相加、谩骂。被告不尊重原告的父母,对原告的父母更是出言不逊、言语不堪入耳。该期间被告将家中的全部财产搬到其娘家。为此,原告无奈曾与被告协商协议离婚,被告没有诚意出尔反尔,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婚生之子随原告生活;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贺×辩称,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陈述只是一面之词,被告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况且原、被告还有一个年幼的孩子需要抚养,为了孩子也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通过被告的弟弟相识,2008年7月16日登记结婚,2008年10月18日举行婚礼并开始共同生活。2011年1月27日婚生一子名王二×。原、被告婚前及婚初感情较好,婚后因生活琐事及与双方父母相处方面产生矛盾。2014年1月被告与原告正式分居,被告带孩子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婚生之子随原告生活;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对第三项诉请进行了变更,除要求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外,另外要求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庭审记录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关系的稳定牵涉到子女成长、教育以及社会和谐、安定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应慎重处理离婚纠纷。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纽带,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是离婚与否的判断标准。本案中,原、被告通过被告的弟弟相识,双方经过较长时间的交往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庭审中被告表示对原告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并没有彻底破裂。且原、被告婚生子尚年幼,在这种时期更需要父母共同的关爱和呵护,以利于孩子身心的健康成长,故本院认为以不离婚为宜。原告应给予双方一次重修感情、改善关系的机会,被告亦应加倍珍惜这次机会,改正自身缺点,关心、体谅原告,同时要充分意识到婚姻不仅是两个人之间的事情,更是两个家庭之间的事情,并积极寻求化解家庭矛盾的最佳方法。维持家庭长久美满比组建家庭更需要双方用心付出,只要双方互敬互爱,互相理解,加强沟通,妥善化解家庭生活中的矛盾,夫妻关系定会得到改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一×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王**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