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尹**与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尹**与被告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及其委托代理人尹**,被告魏**及其委托代理人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尹**称,我与被告于1982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1982年10月登记结婚,1986年11月生一女尹**。双方因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没有共同语言。2013年7月15日,我因患脑出血住院治疗,被告给我妹妹打电话,表示要将我送到老年公寓,我妹妹不同意,被告随即提出离婚,后我妹妹多次将我送到医院治疗。至今我生活无法自理,被告对我不尽扶养义务,无奈我于2013年10月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我的离婚请求。后被告当时答应将我接回家进行扶持,但事实并非如此,我现在仍在我妹妹家居住,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再次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魏**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所讲也与事实不符。我与原告是经人介绍相识,婚前了解很深入,婚后的三十年中也没有争吵。原告患病多年,我一直对其进行悉心照顾。2013年7月,原告突发脑出血,我及时将其送进医院治疗,为其支付医药费7万元,在其住院期间,我也是起早贪黑的照顾他。此外,在原告生病期间,我家中被盗现金6万元,在这样的情况下,我还是坚持给原告看病。2013年9月1日,原告的妹妹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医院将原告接走。现在我有能力给原告看病,就是没有钱我也会借钱给原告看病的。综上我认为我们感情很好,并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同时希望法院给我们一个机会,我今后可以将原告接回家好好照顾他,给其进行治疗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2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82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双方未举行结婚仪式,在旅行结婚期间开始共同生活,双方婚后于1986年11月18日生育一女尹**,现已成年。原、被告双方婚前、婚后感情尚可,后因照顾原告的问题,双方产生矛盾,并于2013年8月31日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希望法庭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结婚申请书》、(2013)北民初字第5024号民事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为证,经庭审核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已有30余载,感情基础较为牢固,近期双方虽产生矛盾,系缺乏沟通交流所致,并无原则性问题,故应认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以不离婚为宜。现原告身患疾病,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家人在生活上和精神上予以照顾和扶持,被告在庭审中表示愿意将其接回家中照顾,同时表示根据现有经济条件为被告治疗疾病,故原告应珍惜以往夫妻情义,不应固执离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尹一×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尹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