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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一×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庞智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称,原、被告于2002年自由恋爱,2009年2月14日登记结婚。2012年8月8日生育一男孩,名刘**。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自2013年起便常因琐事发生争执,并且被告父母对二人过多干涉,导致二人无法共同生活。原告多次想与被告协商离婚事宜未果,故来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刘**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徐**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因为孩子较小,考虑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也不能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自由恋爱,2009年2月14日登记结婚,2009年5月2日举行婚礼并开始共同生活。2012年8月8日生育一子,名刘**。原、被告婚前及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刘**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以辩称理由进行抗辩,案经调解,未获一致。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和庭审记录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关系的稳定牵涉到子女成长、教育以及社会和谐、安定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应慎重处理离婚纠纷。本案中,原、被告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相识七年后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虽然出现了矛盾,但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出现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被告亦表示孩子年幼,为了孩子身心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故本院以不离婚为宜。原告应给予双方一次重修感情、改善关系的机会,被告亦应加倍珍惜这次机会,正确认识双方产生矛盾的根本原因,同时双方要充分意识到婚姻不仅是两个人之间的事情,更是两个家庭之间的事情,并积极寻求化解家庭矛盾的最佳方法。维持家庭长久美满比组建家庭更需要双方用心付出,只要双方互敬互爱,互相理解,加强沟通,妥善化解家庭生活中的矛盾,夫妻关系定会得到改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刘*×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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