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阚一×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阚一×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阚一×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高月,被告李**的法定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阚一×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7年5月24日登记结婚,2008年8月22日生育一子阚*×。由于婚前了解甚少,婚后争吵不断,2009年年初开始分居。2009年6月被告起诉离婚,被判驳回。2010年2月5日被告再次起诉离婚,自行撤诉。自2011年4月开始,原告不间断地向法院起诉离婚四次,最终以感情尚未破裂而驳回起诉。原、被告已分居5年之久,且双方均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多次,很明显双方早已感情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没有和好可能。故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子阚*×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法定代理人辩称,结婚初期,双方关系不错。后来原告多次动手打被告,被告李**原本身体健康,是因为原告婚后没有好好照顾呵护她,特别是双方闹矛盾分居后,原告不让被告看孩子,才使得被告患上精神分裂症。现被告李**正在治疗中,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5月24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2日开始共同生活,2008年8月22日双方婚生一子阚二×。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并于2009年年初开始分居生活。2009年6月1日被告李**曾到本院起诉离婚被判决驳回。2010年2月5日被告李**再次起诉离婚,后自行撤诉。2011年4月18日和2011年9月6日原告阚一×曾两次起诉要求离婚,后均撤诉。2011年11月16日原告阚一×第三次到本院起诉离婚,被本院以(2011)北民初字第57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2012年7月2日原告阚一×第四次到本院起诉离婚,被本院以(2012)北民初字第3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阚一×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该院以(2012)一中民一终字第1437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2013年4月16日原告阚一×第五次到本院起诉离婚,被本院以(2013)北民初字第18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2011年5月12日被告李**被天**定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现被告李**仍在治疗过程中。原告以诉称理由再次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其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现被告所患精神疾病正在治疗过程中,病情尚未稳定,原告应积极配合医疗机构对被告所患疾病进行医治,在日常生活中多关心体贴被告,以使被告能够早日康复,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阚一×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阚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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