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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崔**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崔**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确立恋爱关系,1994年11月9日登记结婚,1995年4月15日举行婚礼并开始共同生活,1996年2月6日生育一女李**。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无端猜疑,不让原告工作,限制原告自由,给原告的朋友、老同事打电话,告诫他们别和原告来往。被告工作性质常年出海,每年在家只有三到四个月,近年双方夫妻生活很少,还造成原告患上妇科疾病。2014年3月24日,双方发生口角,被告情绪激动,拿起客厅的剪刀,原告为防止被告伤到人,握住剪刀头,被告从原告手中抽出剪刀时,剪刀刀刃严重划伤了原告的右手。2014年4月29日原告搬回龙博花园原告母亲家居住至今。原告已无法忍受被告种种行为,故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1991年被告在报纸上登了征婚启事后,原、被告开始通信联系,1992年见面后正式确立恋爱关系。双方感情一直都很好,只是曾因琐事争吵过。被告是跑国际线路的船员,一次出门就要八九个月,中途回不来,原告十几年来在家照顾孩子,仅打过几次短工。2014年3月24日被告没有想伤害原告和任何人的意愿,原告跟被告抢剪刀时被告本能的躲闪,抽出剪刀时令原告受伤,这件事伤了原告的心。2014年4月29日原告自行搬回其母亲家居住。现在被告知道错了,请原告给被告一次机会,被告保证以后不再做任何一次伤害原告的事情,被告没有怀疑过原告外面有人。被告与原告有感情,被告真心向原告道歉和承认错误,为了家庭的完整和孩子的前途着想,被告希望原告再给一次机会,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11月9日登记结婚,1995年4月15日举行的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1996年2月6日生育一女李二×。双方婚前、婚初感情尚可,近年常因琐事发生争执。2014年3月24日被告将原告右手划伤,双方自2014年4月29日起分居至今。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以辩称理由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及相关书证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现虽因家庭琐事关系不睦,但夫妻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互相包容的原则,加强交流与沟通,增强理解,化解矛盾,共同努力创造和谐的家庭氛围。现原、被告间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以不离婚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崔**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崔**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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