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原告陈**送达传票。原告陈**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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