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原告陈**送达传票。原告陈**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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