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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原、被告于1999年自由恋爱,于2000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名张**,现年12岁。原、被告婚前感情较好,婚后感情尚可。自2005年被告便染上赌博恶习,将所有精力均投入赌博之中,完全不顾家庭。2007年被告向原告要钱赌博,原告拒绝后被告便动手殴打原告,致使原告身体多处受伤。此后原告多次规劝被告,但被告屡教不改,依然赌博发展到经常夜不归宿。回家来就是要钱,不给或少给就与原告吵闹甚至动手。2013年6、7月被告因赌博回家来又向原告要钱,原告拒绝后即遭被告的施暴。经110报警,由天津**子派出所出警,原告免遭更大的伤害,有幸保证生命的安全。2014年1月至今被告已拒绝支付生活费。被告与多名异性有暧昧关系,其中有女子曾多次打电话骚扰原告,并扬言要求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人身现随时都有受到危险的可能,无法得到保障。故原告不得已诉至钧院。综上,被告婚后染上赌博恶习且多次殴打原告,致使原告身心受到严重伤害。虽然原告一再努力挽回夫妻感情,但被告的所作所为让原告心灰意冷,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无法挽回,故恳请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依法判令婚生子张**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8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相识恋爱,于2000年9月28日登记结婚,同时开始共同生活。2002年4月21日双方婚生一子张**。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婚生子张**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8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和庭审记录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主要是双方缺乏沟通所致。现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应给予双方和好的机会,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双方需加强沟通,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共同珍惜以往的夫妻情意,使夫妻关系得到改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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