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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刘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被告刘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称,我与被告于1997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0年3月19日登记结婚,2001年4月21日生育一女刘**。我们婚前感情尚可,交往三年后才决定结婚。婚后我与被告独立生活,日常生活、照顾孩子等经常由我父母帮助,婚后被告日渐懒惰,不懂得夫妻间应相互疼爱、家务劳动、照顾孩子成长是我们共同的责任。我与婆家因生孩子住院费用问题曾产生矛盾,后由娘家出面转院生产问题才得以解决。在我与被告的14年婚姻中,被告几乎从未接送过孩子,管过孩子学习和生活起居,甚至没刷过一次厕所,被告的家务劳动总是在我的要求、理论下才干过数次,作为丈夫和父亲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婚后生活中,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我多次与被告沟通、交流谈心,但都于事无补。被告不懂感恩,对我母亲不尊重。近多半年来,我们已经无话可说,婚姻已名存实亡,再无任何意义维持。2014年4月16日,我与被告正式分居生活。综上,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路×××里××门×××号公产住房、车辆及家庭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我与原告只是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纠纷,双方没有大的矛盾。我为了多挣钱养家,工作较忙,对家庭付出确实较少,我可以换一个不忙的工作,以便能多照顾家,多与原告沟通交流。原告的父母为了照顾孩子付出了很多,我很感激。再有,原告确实因为生孩子问题曾与我母亲吵过架,为此我与母亲还产生了纠纷。今后,我会虚心接受原告提出的意见,多与原告沟通,改正自身的不足,多干家务活,多照顾家庭。现我对原告还有感情,会尽量挽回与原告的关系,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0年3月19日登记结婚,2000年4月30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2001年4月21日生育一女刘**。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尚好。双方因生活琐事及与对方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而产生矛盾。2014年4月16日开始,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诉称为由,来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以辩称为由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书证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且双方婚前、婚后感情较好,婚后虽因生活琐事及各自与对方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而产生矛盾,但均能自行和好。现原告以诉称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且愿意与原告勤沟通,改正自身不足。原告亦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情意,不应固执离婚。只要原、被告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加强沟通,夫妻关系一定会得到改善。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以不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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