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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侯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乔**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相识,1997年11月14日登记结婚,2001年2月19日婚生一女侯二×。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原告发现双方性格不合,沟通困难,常因经济问题发生争吵。多年来,被告未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职责,家庭和孩子的日常开支都由原告负担,被告总怀疑原告外边有人,导致双方隔阂越来越深,已无法正常沟通。原告自2013年12月20日带孩子搬出居住,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8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侯一×辩称,我和原告婚前和婚后感情都挺好,结婚这些年我没有做过对不起家庭的事情,我为家庭付出很多,原告总是忙于工作,孩子一直由我抚养。2007年5月原告前往石家庄工作一直到2009年12月返津期间,孩子由我照顾。现在孩子因为家庭问题,学习已受影响,如果离婚,对孩子伤害很大,所以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相识,1997年11月14日登记结婚,2001年2月19日婚生一女侯二×。双方婚前及婚初感情尚好,婚后因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原告携女于2013年12月20日自河北区××道××小区××园×-××-×××号搬至河北区××道××新苑×号楼×号居住。现原告以诉称为由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以辩称为由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一致。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较好。近期虽曾因经济问题产生不睦,但夫妻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今后双方只要本着互谅互让、互相包容的原则,加强交流与沟通,增强理解,化解矛盾,共同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其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且婚生女正值生长发育期,需要双方的共同疼爱与呵护,双方应努力创造和谐的家庭氛围,以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现原告以诉称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未向本院提供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情形存在的证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离婚请求。

减半收取后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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