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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与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崔**与被告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被告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崔**诉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8月8日登记结婚,2011年4月15日生育一子。被告从2008年11月失业,直至2013年5月未参与社会劳动,没有工作,不尽家庭义务。孩子出生后,被告开始酗酒、酒后闹事并对我拳脚相加。我父母生病住院期间,被告以各种理由阻止我去看望。2012年12月,我因病做手术,被告不闻不问,不出手术费。几年的婚姻生活使我深感无望。我于2013年4月28日起与被告正式分居,回到父母家居住。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法院判决我们离婚;婚生子袁一×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被告支付我住房安置补偿款;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袁**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离开原单位后,我从事自由职业。我不酗酒,酒后也没闹事。我没有阻止原告去医院看她父母,她父母住院我比她先到医院看望。我和原告出现矛盾并没有原则性问题,只是生活中的一些琐事。我们之间存在误会,缺乏交流。我对原告还有感情,我希望与原告多沟通交流,孩子还小,应从孩子利益考虑。我饮酒的问题,我以后可以改正,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8月8日登记结婚,2011年4月15日生一子袁一×。原、被告婚前及婚初感情尚好,后因被告工作问题及家庭琐事,双方产生不睦。2013年4月28日原告离家,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来院起诉,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考虑以往的夫妻感情和子女利益,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有关证明材料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在共同生活中,夫妻间难免产生矛盾。现双方出现矛盾,系双方缺乏沟通、交流及包容所致。鉴于被告已认识到自己的不足,愿意改正自己的缺点,并表示仍对原告有很深的感情,愿意与原告好好生活,原告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顾及子女利益,不再固执离婚。今后被告要重视夫妻感情的培养,多关心爱护原告,妥善处理好家庭关系,与原告共同营造美满幸福家庭,共创美好未来。现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以不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崔**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崔**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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