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与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与被告艾**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2年10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并未共同生活,亦未生育子女。自2012年12月起,原、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甚至出现打骂原告的行为,导致原告的感情受到了伤害。原告认为双方虽系自主恋爱结婚,但相处时间较短,各自了解不深,并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故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艾**未做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10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活、未生育子女,且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以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虽未到庭应诉,但在法庭向其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时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双方确实在登记结婚后未共同生活、未生育子女,二人也没有共同财产。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书证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时间较短即登记结婚,感情基础尚不牢固,后也未能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情意。且经法庭查明,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也没有夫妻共同财产。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在法庭向其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时亦表示同意离婚,故本院照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原告高*与被告艾**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