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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一×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称,我与被告于1983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对一些家庭生活问题分歧突出,经常发生争吵。从结婚开始至今家庭日常开支一直全部由我承担,而被告的收入始终都由自己支配。2012年开始,被告孙女因上幼儿园搬到我们家中,从此被告对我不闻不问,不给我做饭,不尽家庭责任。被告的态度和行为严重伤害了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亦无和好之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我与原告没有大矛盾,一年前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我和原告现在都岁数大了,需要互相照顾,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2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3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携其子刘**与原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前及婚后感情尚可,后因性格问题及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来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被告以辩称理由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和庭审记录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系双方沟通不到位、互相不够理解所致。双方已共同生活近三十年,现已分别进入花甲及古稀之年,生活上需要互相照料。鉴于被告已表示愿意与原告互相照顾,以后改正自己的不足,原告应给予一次双方和好的机会,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在今后的生活中被告要多关心体贴原告,双方应珍惜再婚后的夫妻感情,积极沟通、交流,共同处理好家庭事务。现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以不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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