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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谢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谢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星池、张*,被告谢一×及其委托代理人曾宝*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诉称,我与被告于2005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3月16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举行婚礼。婚后育有一子谢**,生于2007年10月11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婚姻基础薄弱;婚后感情一般,双方缺乏沟通和交流,导致矛盾逐渐增多,感情逐渐破裂,现已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我决定结束这段婚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我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谢**由我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本案诉讼费由我与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谢一×辩称,我与原告婚前感情很好,婚后在抚养和教育孩子问题上观点不一致而产生一些分歧,以后我尽量多与原告沟通交流,多配合原告,我们双方感情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3月16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2007年10月11日生育一子谢**。原、被告双方婚前、婚初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2年7月双方发生争吵,原告离家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为牢固,婚后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系双方缺乏沟通交流所致,并无原则性问题,故应认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以不离婚为宜。今后,被告应在夫妻相处中要学会沟通交流,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原告亦应珍惜以往夫妻情义,双方共同努力,共建美好家园。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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