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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程**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程**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3月27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李**,现三周岁。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草率结婚,导致婚后感情不和,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吵打,且双方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李**随原告生活,房屋依法分割,诉讼费依法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原、被告之间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双方没有大矛盾,只因日常琐事发生过争执,被告曾给原告亲戚发过短信,给原告单位打过电话,也找过原告领导几次,但被告只是想化解矛盾。双方一起带孩子出去玩,一起抚养孩子,彼此还能互相关心,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3月27日登记结婚,2011年1月28日婚生一子李**。原告自2012年8月18日离家在外居住,2013年及2014年年初多次回家与被告共同居住,原告自2014年1月20日再次离家至今未归。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与原告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及相关书证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现虽因家庭琐事关系不睦,但夫妻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互相包容的原则,加强交流与沟通,增强理解,化解矛盾,共同努力创造和谐的家庭氛围。现原、被告间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以不离婚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程**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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