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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鲍*与被告刘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乔**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鲍*、被告刘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鲍**称,原、被告2007年夏天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3月25日登记结婚。婚前因双方民族不同,原告父母开始不同意,最终原告父母委屈同意后才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常因生活习惯、性格差异等问题发生争执。孩子出生后,双方又因照顾孩子问题发生纠纷,2012年11月26日双方发生冲突,原告搬回娘家居住,此后被告从未探望过原告和孩子,未尽到丈夫和父亲的义务。原告曾于2012年12月、2013年8月两次起诉要求离婚,均未获准。在此期间,被告未曾找原告沟通交流过,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被告偿还原告所付的房贷款及房屋增值款;被告给付原告住房困难补助2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我和原告是自由恋爱结婚的,我本人没有不良嗜好,每天都是上班下班,回家带孩子,在家做家务,双方没有矛盾。现在孩子太小,离婚对孩子以后的成长不利,而且我对原告仍有感情,希望原告再给予一次和好的机会。今后我会努力接原告和孩子回家,以缓和夫妻关系,所以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事,双方于2007年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3月25日登记结婚,同年4月10日举行结婚仪式,2011年6月5日生育一子刘**。双方婚前及婚初感情尚好,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并于2012年11月26日开始分居生活。2012年12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3年1月18日以(2012)北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后双方仍继续分居生活,期间婚生子一直随原告生活。原告又于2013年8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以(2013)北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以诉称为由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以辩称为由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一致。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三年后方登记结婚,感情基础牢固。近期虽曾因生活琐事产生不睦,但夫妻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今后双方只要本着互谅互让、互相包容的原则,加强交流与沟通,增强理解,化解矛盾,共同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其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且婚生子年方两岁,正需要双方的共同疼爱与呵护,双方应努力创造和谐的家庭氛围,以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原告两次起诉判驳后,未出现新的矛盾。现原告又以原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未向本院提供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情形存在的证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鲍*的离婚请求。

减半收取后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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