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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于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于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于一×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故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称,我与被告于1992年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1996年2月10日登记结婚。1997年7月7日育有一女取名于二*(现名王二*)。双方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因感情破裂于2001年4月协议离婚。后于2008年7月7日复婚。被告于2010年5月28日离家出走,2011年5月28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3年7月9日刑满释放。现不知下落,被告离家出走3年多,没有尽到作为丈夫和父亲的义务,出狱以后也没有跟我联系,给我和孩子的身心造成很大的伤害。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据此起诉贵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于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96年2月10日登记结婚。1997年7月7日婚生育一女,取名于二*(现名王二*),现在天**中学上学。原、被告于2001年4月27日在本院以(2001)北民初字第2025号民事调解书协议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2008年7月7日原、被告复婚。居住在案外人天津市河**有限公司名下天津市河北区×与×路交汇处东北侧××××××-×-××××房内(被告之母王**已认购)。复婚初期感情尚好,2010年5月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婚生女仍随原告生活。2011年9月26日,天津**民法院(2011)东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26日起至2014年3月9日止),2013年7月9日刑满释放。现原告起诉来院以诉称理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抚养费待被告出现后另行主张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庭审记录及其它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登记复婚,但因被告的离家出走,导致2010年5月双方分居生活;被告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仍未与原告一起生活。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婚生女随其生活,子女抚养费待找到被告后另行主张的请求,本院准许。因被告未出庭,故双方财产问题本案不涉及。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王**与被告于一×离婚;

二、婚生女于二×(现名王**)随原告王**生活。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共计人民币76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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