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我与被告于1990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现均已结婚成家。被告于1998年7月20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且音信皆无,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自由恋爱,1986年10月25日生育一女张**,1990年3月2日补办登记结婚手续,1990年8月2日生育一女张**。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好。被告于1998年7月20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曾于2006年来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诉。现原告再次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八里台派出所开具的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本院对被告之妹所作的询问笔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但由于双方婚前对共同生活后要面临的困难思想准备不足,导致婚后在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经济拮据的情况下,不能妥善加以处理,尤其被告不能正确面对困难,采取逃避的方式离家出走十余年,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与被告陈*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6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