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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一×与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荀一×与被告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荀一×、被告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荀一×诉称,我与被告于2005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2008年4月13日生育一子荀二×。因我与被告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婚后经常吵架。尤其被告娘家不仅不规劝被告,甚至积极参与纠纷,挑起事端。本来家务琐事没有原则性问题,但被告却跑到我单位吵闹,致使我身心及工作均受重创。2013年7月我曾起诉离婚,但被判决驳回。在这半年中,被告并未采取和好举动,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判决婚生子荀二×由我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双方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宋**辩称,虽然原告家里长期干涉我们的婚姻,我们的感情确实不如以前,但是为了原告,为了孩子,也为了完整的家庭我不同意离婚。在原告上次起诉离婚判决驳回后的这半年中我为了双方和好,做了很多努力,我感觉我们这半年相处得很好,双方感情是有进展的。我对原告感情很深,所以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确定恋爱关系,2006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11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2008年4月13日生育一子荀二×,双方均系初婚。婚后二人因为生活琐事及与双方父母之间的矛盾产生分歧,原告曾于2013年6月26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2013年7月30日判决驳回离婚请求。判决驳回后,被告为挽回双方的感情,设计制作了双方相处的影集画册送给原告。现原告再次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仍表示对原告感情很深,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为牢固,婚后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系双方缺乏沟通交流所致,并无原则性问题,故应认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以不离婚为宜。今后,被告应多关心体谅原告,在夫妻相处中要学会沟通交流,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原告亦应珍惜以往夫妻情义,双方共同努力,共建美好家园。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荀一×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荀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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