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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7月3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推移,被告酗酒和嗜赌的本性逐渐暴露。我曾多次劝被告改过,但被告始终无动于衷。2013年春节,被告更加变本加厉,短短半月欠下70余万赌债,为挽救家庭我用自己婚前积攒的存款为被告偿还赌债。可被告不但没有悔改,反而更加严重。2013年9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综上,被告在婚后没有履行家庭义务,且嗜赌成性,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王**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5月12日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8年7月30日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再婚前生育的子女均已成年。双方婚前及婚后感情较好。庭审中,原告陈述2013年春节前后,原、被告因被告赌博问题产生矛盾。2013年9月16日,被告离家出走,后原告与被告再无联系。原告曾于2013年9月18日到居住地派出所登记被告走失人口情况。现原告以诉称为由来院起诉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供的相关书证和本院到天津市**开河派出所调取的书证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再婚,但却是经多年恋爱后自主结婚,有比较牢固的感情基础,且婚前、婚后感情较好。原告陈述因被告2013年春节前后赌博欠债,并于2013年9月离家出走,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但原告所述理由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原告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慎重对待婚姻问题。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以不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一×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76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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