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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董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董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庞智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董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10月17日登记结婚,1992年4月20日婚生一子名董二×。婚后我与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让我最不能忍受的是被告经常殴打我,我现已无法与被告再继续生活下去。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准予我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董一×辩称,我与原告过得好好的,我对原告还有感情,成立一个家庭不容易,我愿意维系家庭,况且我们孩子还有病,为了孩子我也愿意维系家庭,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10月17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开始共同生活,1992年4月20日双方婚生一子董**,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前及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并于2013年4月开始分居生活。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准其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被告表示,其与原告还能够继续共同生活,为了孩子,故不同意离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获一致。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和庭审记录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应慎重处理离婚纠纷。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纽带,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是离婚与否的判断标准。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二十余年,婚姻关系稳定。婚后虽然出现了矛盾,但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出现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被告亦表示对原告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故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并没有彻底破裂。且原、被告在庭审中均表示孩子于2010年患重病,在这个时期,原、被告作为夫妻更应当加强团结、互相扶持、互相分担,齐心协力共同照料病重的孩子,为孩子营造温馨良好的家庭氛围,以期有利于孩子的早日康复。因此,原告应给予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并应当珍惜双方多年的夫妻情意,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只要被告今后多关心体贴原告,同原告一齐尽心尽力照顾病重的孩子,双方互敬互爱、互相理解、加强沟通,夫妻关系一定会得到改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王**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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