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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崔**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及其委托代理人斯**、被告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崔**诉称,我与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5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感情尚可,但被告于2013年7月30日诉至法院要求与我离婚,我考虑到双方多年的感情,没有同意,法院最终认定双方感情未破裂,驳回了被告的离婚请求。但此后,被告并没有珍惜这个机会,反而变本加厉,甚至对我进行了殴打。被告的行为已经给我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我再也无法忍受,认为双方已经没有和好可能,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因为看电视原告和我发生争吵,其实没有什么原则性问题。因为感情没有破裂,故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4年5月18日登记结婚,1994年5月22日举行仪式并共同生活。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双方婚前及婚后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矛盾。被告曾于2013年7月30日起诉离婚,被判决驳回。2013年11月原告去上海居住,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现已共同生活将近20年,婚姻基础较为牢固,现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系双方缺乏沟通交流所致,并无原则性问题,故应认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以不离婚为宜。今后,被告应多关心体谅原告,在夫妻相处中要学会沟通交流,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原告亦应珍惜以往夫妻情义,双方共同努力,共建美好家庭。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崔**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崔**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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