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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与被告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被告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冯**称,我和被告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争吵,双方于2013年2月1日分居生活至今,分居后被告到我娘家找过我几次,被告讲其在我娘家等了我两天一夜,但被告并没有上楼,被告找我是想让我原谅他,2013年3月1日后被告没有再找过我。我与被告感情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我曾于2013年6月起诉离婚被判决驳回。现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魏*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我与原告是同学且系自由恋爱,双方性格互补,我与原告结婚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双方感情深厚,我始终珍惜双方的感情。2013年2月1日原告与我分居后,我给原告发过两次短信,原告没有回短信,后我又在原告娘家门口等了原告两天一夜,我始终没有见到原告。2013年12月,我给原告打电话,原告讲考虑考虑,但至今没有回复。原告讲2013年3月1日后我没有再找过原告不属实,我一直在努力缓和夫妻关系。这次原告再次起诉,我认为,我对原告感情很深,我们之间也没有真正的矛盾,也无婚姻法规定的离婚事由,我与原告感情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2005年5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尚可。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过矛盾,双方于2013年2月1日分居生活至今,分居后,被告曾有缓和夫妻关系的行为。原告曾于2013年6月24日起诉离婚被判决驳回,现原告以诉称理由再次起诉离婚,被告以辩称理由不同意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持己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书证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过矛盾,但均因双方缺乏沟通所致。原告要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不应执意离婚,原告要感受到被告的诚心,多与被告沟通,被告今后应努力改正不足之处,夫妻关系定会进一步得到改善,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冯*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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