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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郑**、被告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称,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3月登记结婚,2001年2月25日婚生一女陈**。原、被告婚初感情较好,但之后由于被告之母对原、被告婚姻的干涉,夫妻矛盾不断,加之被告对原告父母态度冷漠,导致矛盾难以调和。2012年4月双方分居生活。2013年8月被告曾起诉原告要求离婚,后撤诉。原告认为,原、被告在出现矛盾后均不能妥善解决,且分居生活已一年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跟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婚后财产依法分割,案件诉讼费由双方分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2013年8月被告曾起诉原告要求离婚,后经原告同事及领导相劝于2013年8月27日撤回起诉。现在考虑到孩子问题及双方家长不同意原、被告离婚的意见,所以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9年3月18日登记结婚,2001年2月25日婚生一女陈**。婚初双方感情较好,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于2013年8月曾起诉原告,要求与原告离婚,后撤诉。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当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但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及相关书证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双方婚前感情较好。虽在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应以不离婚为宜,所以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应念以往的夫妻情谊,加强沟通、互相理解、互谅互让,共建美好家园。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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