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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被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网络相识,恋爱4年,于2010年8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对被告了结不够深刻,婚后发现被告依然无业,经我多年多次苦心规劝仍不思进取。婚后近两年发生的家庭琐事,被告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经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双方性格不合,夫妻已长期两地分居,加之被告对我长达一年之久的漠不关心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另结婚时女方购置的电器总价值两万元,现我向法院提起诉讼,因属被告责任,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请与将电器折合人民币全部归还原告,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称,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因为我和原告之间没有矛盾,还有感情。有时夫妻吵架是正常的事情,不存在感情破裂的问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相识恋爱,2009年8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恋爱期间和婚初感情很好,婚后由于经济、家庭琐事等问题产生矛盾,于2012年5月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感情完全、彻底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以上述理由作出答辩意见。该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获一致。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和庭审记录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应慎重处理离婚纠纷。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纽带,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是离婚与否的判断标准。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为牢固。婚后虽然出现了矛盾,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出现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且考虑到原告系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应加强沟通、相互谅解、以诚相待,彼此相互珍惜夫妻感情,努力改善双方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共同营造和谐美满的家庭生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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