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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王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王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与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我与被告于2007年10月26日在天津**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1月2日生育一女王二×,婚初双方感情尚可,但在婚生女出生三个月后,被告暴躁的性格开始显露,多次酗酒闹事,对我和我父亲实施暴力,并经常去我单位滋事,严重干扰到我的正常生活。2013年9月中旬,我们双方开始分居,被告搬到河西区居住。2013年10月,被告再次殴打我。综上,我们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1、我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王二×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一×辩称,我没有酗酒闹事,我有糖尿病,不能喝酒,我生病了原告还去探望我,我并没有对原告及原告父亲实施暴力。我与原告婚前、婚初感情很好,近期感情出现点小问题,但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7月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7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2008年1月2日生育一女王二×,双方均为初婚。原、被告婚前婚初感情很好,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过矛盾。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准其与被告离婚。被告以抗辩理由表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开庭笔录及相关证据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现被告要求和好,不同意离婚。原告应给被告和好的机会,不应执意离婚,被告也应加强与原告沟通交流,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双方以不离婚为宜。只要双方多加强交流与沟通,生活上相互照顾、相互支持,共同珍惜以往的夫妻情谊,夫妻关系一定会得到改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一×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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