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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金*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贾*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金**称,2010年10月10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吵闹,而且被告经常向原告提出经济上的过分要求,给原告带来难以承受的压力。原告为了维护这段婚姻,一直包容对方,但是双方的矛盾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原告试图与被告好好沟通,但被告一直不接听原告的电话,双方无任何的联系。自2012年9月份起至今双方一直分居,双方的感情裂痕越来越深,现已无和好的可能。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被告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原、被告感情较好。原告所述双方分居情况不符,原、被告不存在因为感情原因的分居。原告来天津探望过被告,并在被告父母家居住。因此不存在原告所讲的分居情况。关于原告所说被告在经济上的过分要求与事实不符。原、被告虽有一些矛盾,但尚未达到感情破裂的地步,双方的感情可以进行调和,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相识恋爱,于2010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2010年11月13日开始共同生活。双方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起诉要求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和庭审记录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主要是双方缺乏沟通所致。现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应给予双方和好的机会,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双方需加强沟通,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共同珍惜以往的夫妻情意,使夫妻关系得到改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金*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金*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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