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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称,我与被告于2007年冬天自由恋爱,2010年1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三年多的时间里夫妻感情始终冷漠,如同路人,既不吵闹也不打架,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我与被告均无改善夫妻关系的愿望,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张**称,我与原告的主要矛盾在夫妻生活方面,虽在此方面我有过一些问题,但我已经看过病,现在已经完全康复了。原告回娘家后,我只去其家中一次,后就再没与原告主动沟通,故原告对我的误会比较深。现我对原告还有感情,不想与原告分开。今后,我会多与原告沟通,并改正自己的不足,愿意接原告回家与其一起好好过日子。我不想离婚,我也不想家庭破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双方于2007年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1月6日登记结婚,同年1月17日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婚后感情尚好,后双方因夫妻生活问题产生矛盾。原告于2013年8月回娘家,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诉称为由,来院起诉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以辩称理由抗辩,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双方提供的书证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且双方婚前、婚后感情尚好,现原告以诉称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愿意改正自身不足,与原告好好过日子,希望原告给其和好的机会。原告应珍惜夫妻情意,不应固执离婚,只要双方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加强沟通,夫妻关系一定会得到改善。现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以不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后收取10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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