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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一×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姜一×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一×、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姜**称,我与被告于2004年8月31日登记结婚,2006年3月27日生育一女姜**。因双方婚后发生矛盾,我于2013年起诉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和好。但被告自2013年5月7日回其母亲家居住至今,表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请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姜**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陈**称,我们感情没有破裂,所以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自由恋爱相识,于2004年8月31日登记结婚,2006年3月27日生育一女姜二×。婚前婚后双方关系尚可,因原告借钱给案外女性,双方发生过矛盾。原告于2013年4月23日曾起诉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和好。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书证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登记结婚,且认识时间较长,相互了解较深,婚姻基础比较牢固。在共同生活中,只是因为一次误会产生矛盾,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应加强相互沟通,相互理解,共同搞好家庭生活,携手共创美好的未来。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姜一×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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