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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于**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被告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于**诉称,我与被告2005年经朋友介绍相识,于2006年8月10日登记结婚,2009年1月27日生一子赵**。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现诉请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赵**称,我工作忙,没有时间照顾孩子,所以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经朋友介绍相识,于2006年8月10日登记结婚,2009年1月27日生一子赵**。婚前婚后双方关系尚可,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书证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登记结婚,而且结婚时间较长,婚姻基础比较牢固。婚后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庭审中,原告表示愿意和被告继续共同生活,只是由于双方在沟通上有障碍,才导致提出离婚。所以,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应加强沟通、增强相互信任和理解,共同搞好家庭生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于**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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