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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与被告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海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称,我与被告于2010年8月12日登记结婚。被告之所以和我结婚,双方都是为了方便办理出国手续。被告自2010年底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虽经多方查找仍杳无音信。所以我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同意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冯**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自由恋爱相识,2010年8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被告曾经于2009年1月15日、2010年8月23日两次去美国后回国,2012年8月4日去美国后,一直没有回国。

上述事实,有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常住人口登记卡、天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的出入境记录查询单及当事人陈述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且双方结婚的目的均为方便办理出国手续,所以婚姻基础不牢固。现被告在没有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去美国后至今未归,可见双方感情确已经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原告何*与被告冯×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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