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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一×与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崔一×与被告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一×、被告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崔**称,我与被告于1992年8月7日登记结婚,并于1993年11月生育一子崔**,但因双方性格不合,矛盾冲突经常发生,给家人和孩子造成很大的伤害。我曾于2010年10月20日、2011年6月27日、2012年3月1日、2012年10月9日和2013年5月21日,五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贵院也曾希望能给予我们夫妻双方改善的机会。但我与被告确已感情破裂无法弥补,从2010年9月初至今一直分居,婚姻早已名存实亡,所以再次依法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解除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诉讼费用由我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林**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孩子的癫痫病犯得越来越频繁,每三、四天犯一次,孩子二百多斤重,原告家不管不问,眼看着就要过年了,原告还起诉离婚,原告太没良心了,每一次孩子看病,原告都不给钱。我们结婚20多年了,孩子有癫痫病,需要人照料,所以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相识,自由恋爱。1992年8月7日自主登记结婚,同年共同生活。1993年11月22日生育一子,取名崔**。婚前婚后感情尚可。原告曾以夫妻感情破裂自2010年10月20日开始,陆续五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均被本院判驳。现原告以诉称理由再次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庭审中,被告认为原告所述不属实,以辩称理由抗辩,表示不同意离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取得一致意见。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产生矛盾亦属正常,双方均应正确对待,妥善处理,顾念多年的夫妻感情,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夫妻感情尚未到完全破裂的地步。鉴于此,双方均应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珍惜以往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以不离婚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崔一×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崔**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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