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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称,我与被告于2010年8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4月28日生育一子王**。我曾于2013年6月向河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离婚,被告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经过法官主持调解,我考虑到日后家庭的幸福及不满一岁的孩子能够在一个完整的家庭环境中成长,答应不与其离婚,这半年来我一直致力于改善双方的婚姻关系,但没有唤起被告及其家人的重视,他们还阻碍我和我的家人与孩子团聚。现在我决定放弃这段痛苦的婚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我与被告离婚;2、双方婚生子王**由我抚养;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高**辩称,我与原告婚前、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在我生孩子之后双方因处理问题方式不一致产生了一些矛盾,但是我也在努力试图改善夫妻之间关系,虽然现在原告要求与我离婚,但是我愿意等待他回心转意,我们双方感情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5月3日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8月18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19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2012年4月28日生育一子王**。原、被告双方婚前、婚初感情很好,自被告生育婚生子之后,双方因处理问题的方式不一致而产生矛盾。2013年2月,被告离家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原告曾于2013年6月来院起诉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和好。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系双方缺乏沟通交流所致,并无原则性问题,故应认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以不离婚为宜。今后,被告应在夫妻相处中学会沟通交流,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原告亦应珍惜以往夫妻情义,双方共同努力,共建美好家园。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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